1、境內外的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均可在保稅區投資建立外商獨資、中外合資(合作)以及內資經營的企業,從事國際貿易、出口加工、保稅倉儲及其它與保稅區發展相關的業務。
2、鼓勵大中型企業跨行業從事多種經營,成爲集加工、貿易和商業服務等爲一體的綜合型企業。
3、投資總額在3000萬美元以下的項目由保稅區管委會審批。從收到企業申報完整材料7日內完成審批及工商登記註冊。
4、保稅區企業從境外購買自用的建築材料、機械設備及合理數量的辦公用品等,免徵關稅和進口增值稅、消費稅;從境外運入保稅區和從保稅區運往境外的貨物,免徵關稅和進口增值稅、消費稅,涉及進出口許可證管理的免領許可證。
5、對在區內從事房地產和配套服務及功能設施企業所繳納的所得稅,經財政補貼後,其實際稅賦,享受自批准之日起“免二減二”的優惠。
6、外商投資企業暫免徵地方所得稅。
7、保稅區從事出口業務的企業,可以按規定辦理出口退稅。
8、外商投資企業在保稅區自建或購置的自用新建房屋,自建成或購置的月份起,五年內免徵房產稅。
9、保稅區內投資企業固定資產如因特殊需要,經稅務部門批准,可依照稅法規定實行加速折舊。
10、外商投資企業所得的利潤和外籍職工的工資、薪金及其他合法收入,納稅後可匯往境外。
11、企業依照《天津港保稅區土地管理規定》取得土地使用權後,可依法轉讓、出租、抵押,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12、保稅區企業中方人員的短期因公出國和邀請國外客商來華從事商務活動,均可由管委會予以審批。
13、中外資企業均可在保稅區銀行開立外匯現匯帳戶。經批准可在境外開立外匯帳戶。企業經營所得外匯實行意願結匯.區內企業無須辦理出口收匯和進口付匯覈銷手續。
14、爲了更好地爲中西部地區發展外向型經濟服務,保稅區對中西部地區投資的企業將在財政補貼、土地使用、人員落戶以及基礎設施服務、經營服務等方面給予特殊的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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