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區內加工企業進口的生產設備免徵關稅和進口增值稅、消費稅;企業加工所需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燃料、包裝物料免徵關稅和進口增值稅、消費稅,不設銀行保證金臺帳,不領取加工手冊。
2、保稅區外商投資的生產性企業,企業所得稅爲15%。其中經營期在十年以上的,從獲利的年度起,前兩年免徵,後三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外商投資舉辦的產品出口企業,在依照稅法規定免徵、減徵企業所得稅期滿後,凡當年出口產品產值達到當年企業產品值70%以上的,按10%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外商投資舉辦的先進技術企業,依照稅法規定免徵、減徵企業所得稅期滿後仍爲先進技術企業的可以按照稅法規定的稅率延長三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3、企業在保稅區內生產加工的出口產品,除實行出口被動配額管理的外,不實行進出口配額、許可證管理,免徵關稅和增值稅、消費稅;在保稅區內銷售免徵生產環節增值稅;對銷往非保稅區的產品按照產品所含境外料、件的比例徵收關稅和進口環節的增值稅、消費稅。
4、內資企業在保稅區從事加工出口業務,將以財政補貼方式使其享受到國家給予外商投資企業的優惠政策。
5、企業可以從非保稅區採購原材料和零部件,加工增值後直接出口或銷往國內市場。
6、企業開展加工業務,可以採用區內自動加工、委託區內企業加工、部分加工環節委託區外企業加工、接受區外企業委託加工等形式。
7、企業經批准可在區內開辦某些限制性的生產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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