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境內外的投資者都可以在保稅區成立國際貿易公司,從事國際貿易、轉口貿易、區內貿易及各類相關服務業務。企業在區內和企業與境外之間可以自由進行貿易活動。
2.對依法經營、照章納稅、在區內有固定經營場所的貿易企業,將依據《天津港保稅區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給予財政補貼,使其實際所得稅稅賦爲15%。
3.對新辦國有全民性質獨立覈算的對外貿易業和商業等企業,經報稅務機關批准,自開業之日起,可減徵或免徵企業所得稅一年。
4.境內外企業及其他經濟組織可以在保稅區內開展商品展示、展銷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