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爲了促進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以下簡稱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的發展,加快實現把開發區建成高新技術產業基地的戰略目標,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開發區科技主管部門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和高新技術成果產業化項目。上述企業和項目同時享受國家和天津市的有關優惠政策。
第三條開發區科技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對高新技術企業和高新技術成果產業化項目的認定;協調有關部門對高新技術成果產業化項目和高新技術企業的立項、工商註冊登記、稅務登記和優惠政策落實等;採集、發佈和推廣國內外高新技術成果;建立科技界與產業界、金融界的溝通渠道,組織產學研成果信息交流。
第四條開發區科技主管部門按照國家和天津市的有關規定認定開發區的高新技術企業,按照開發區管委會頒佈的高新技術產業和技術目錄認定開發區的高新技術成果產業化項目。
第五條開發區設立高新技術指導委員會,聘請科技、經濟(金融)、管理和法律專家,參與制定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發展規劃和扶持政策,評估、論證和推薦重大科技產業化項目。
第六條開發區管委會每年撥出可支配財政收入的3%,在預算支出中設立"泰達科技發展金",支持企業的研究開發、高新技術成果產業化和實現產業化後的技術改造。從2000年起,開發區管委會連續五年撥出可支配財政收入的2%,在預算支出中設立"泰達科技風險金",引導社會資金建立開發區風險投資公司和風險投資基金,爲開發區高新技術企業和高新技術成果產業化項目提供風險投資、投資諮詢等投融資服務。
第七條經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並從獲利年度起,開發區“泰達科技發展金”給予相當於三年免徵企業所得稅、七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的財政扶持,但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和財政扶持期限合計一般不超過十年。經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按規定享受上述優惠政策期滿後,當年出口產品產值達到當年產品產值70%以上的,開發區“泰達科技發展金”對其所繳企業所得稅超過10%稅率以上部分給予財政扶持。
第八條經認定的高新技術成果產業化項目,從認定之日起五年內,開發區"泰達科技發展金"給予相當於該項目每年繳納的營業稅、企業所得稅、增值稅開發區留成部分的財政扶持;之後五年,開發區"泰達科技發展金"給予相當於該項目每年繳納的營業稅、企業所得稅、增值稅開發區留成部分50%的財政扶持。
第九條經開發區科技主管部門認定,在開發區註冊經營的計算機軟件開發企業,從認定之日起五年內,開發區"泰達科技發展金"給予相當於實際繳納房產稅、增值稅開發區留成部分、營業稅、城建稅的財政扶持;之後五年,開發區"泰達科技發展金"給予相當於實際繳納房產稅、增值稅開發區留成部分、營業稅、城建稅的50%的財政扶持。在開發區註冊經營的計算機軟件開發企業,從認定之日起十年內,開發區"泰達科技發展金"給予相當於免徵企業所得稅的財政扶持。
第十條對科研機構、高等院校進行技術轉讓、技術諮詢、技術培訓、技術服務、技術承包所取得的技術性服務收入,免徵企業所得稅;對從事高新技術產品開發企業自行研製的技術成果轉讓及其轉讓過程中所發生的技術諮詢、技術服務和技術培訓所得,開發區"泰達科技發展金"給予相當於免徵企業所得稅的財政扶持。對開發區企事業單位和個人從事技術轉讓、技術開發業務和與之相關的技術諮詢、技術服務業務取得的收入,免徵營業稅。高新技術企業和高新技術成果產業化項目所簽訂的技術合同免徵印花稅。
第十一條高新技術企業和高新技術成果產業化項目新建或新購置的生產經營場所,自建成或購置之日起五年內免徵房產稅。高新技術企業和高新技術成果產業化項目的科研、生產用地,可減半徵收土地使用權轉讓金,免收購置生產經營用房的契稅、交易手續費和產權登記費以及相關收費。
第十二條開發區鼓勵企業設立工程技術研究開發中心和博士後工作站。經開發區管委會批准進入的國家級工程技術研究開發中心(企業技術中心),由開發區“泰達科技發展金”每個資助500萬元;對省級工程技術研究開發中心(企業技術中心),由開發區“泰達科技發展金”每個資助300萬元。對進入企業博士後工作站工作的博士,由開發區“泰達科技發展金”每人每年給予補助經費5萬元,由其個人自行支配使用。
第十三條進駐泰達國際創業中心的高新技術企業,其辦公、實驗和生產用房,第一年實行零租金,第二年和第三年分別按正常租金的40%和80%收取租金。進駐開發區"天津大學科技園"的高新技術企業,其辦公、實驗和生產用房,實行優惠租金,第一年和第二年分別按正常租金的50%和80%收取租金。租金差額由開發區"泰達科技發展金"給予補貼。
第十四條進駐泰達國際創業中心或"天津大學科技園"的高新技術企業,其接入中國公用計算機互聯網的上網通信使用費,可按國家規定資費標準的70%交納。差額部分由開發區"泰達科技發展金"和電信部門共同負擔。
第十五條開發區鼓勵國內外風險投資公司在開發區設立風險投資機構。凡對開發區科技主管部門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和高新技術成果產業化項目的投資額佔被投資企業資本金20%以上的,對其股權分利免徵企業所得稅,並按該分利額50%抵扣風險投資機構自身的計稅利潤,減徵企業所得稅三年。凡在開發區註冊,對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領域的投資額佔其總投資額的比重不低於70%的,可比照高新技術企業享受稅收及其他優惠政策。並可按當年業務總收入的3%~5%提取風險補償金,用於補償以前年度和當年投資性虧損。風險補償金餘額可按年度結轉,但其金額不得超過該企業當年年末淨資產的10%。
第十六條高新技術企業和高新技術成果產業化項目在進行規範化的股份制改造過程中聘請世界著名的經開發區管委會認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資產評估事務所等中介機構進行上市諮詢,開發區"泰達科技發展金"資助30%的上市前期費用。高新技術企業和高新技術成果產業化項目在完成規範化的股份有限公司改制工作後,開發區管委會優先推薦其申請在國內外證券市場發行股票和債券。
第十七條高新技術企業可按當年銷售額的3%~5%提取技術開發費用。對從事軟件、生物技術、新材料等產品生產的企業,可按5%~10%的比例提取。所提取的技術開發費當年未使用完的,餘額可結轉下一年度實行差額補提。高新技術企業和高新技術成果產業化項目的生產和科研設備,凡符合財政部行業財務制度規定的,可從年數總額法和雙倍餘額遞減法中任選一種實行加速折舊,以促進企業設備更新和技術改造。
第十八條由經認定的高新技術成果產業化項目組建的新企業,所發生的工資總額可按規定據實列支,不受計稅工資的限制。經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購買國內外先進技術、發明和專利所發生的費用,可列入當期費用。經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研製開發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當年所發生的各項費用,可一次或分次在成本中列支。如屬盈利企業,其當年實際發生額比上年增長10%以上(含10%)的,可再按其實際發生額的50%直接抵扣當年應納稅所得額。
第十九條開發區企事業單位和個人申請國內外各種專利的,開發區"泰達科技發展金"資助50%的專利申請費。該專利在開發區實現產業化的,開發區"泰達科技發展金"資助50%的專利維持費。
第二十條專利權轉讓方或實施許可方,經開發區科技主管部門覈定,可從技術性收入中提取不低於30%的金額獎勵有關人員,其中主要貢獻人員所得獎勵份額應不低於獎勵總額的50%。
第二十一條高新技術成果可以作爲無形資產向公司或非公司制企業投資入股,高新技術成果的價值可由具有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經科技主管部門批准確定。
第二十二條以高新技術成果作爲股權投資的,其成果完成人可獲得與之相當的股權收益。凡屬政府全額資助的項目,從項目實施之日起三年內,根據成果價值佔註冊資本的比例,可享有不低於該比例60%的股權收益;之後三年,可享有不低於該比例40%的股權收益。實施高新技術成果轉讓時,其成果完成人可享有不低於20%的轉讓收益。對高新技術成果完成人和從事成果產業化實施的科技人員、管理人員的獎勵和股權收益,用於再投入高新技術成果產業化項目的,免徵個人所得稅。從事高新技術成果產業化的留學人員的工薪收入,可視同境外收入,在計算個人應納稅所得額時,除減除規定費用外,還可適用附加減除費用的規定。
第二十三條對於攜帶科技成果來開發區從事高新技術成果產業化的科技人員,以及高新技術企業和高新技術成果產業化項目所需的外省市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或中級以上職稱的專業技術人員和經營管理人員,開發區勞動人事部門、公安部門應在一年內解決其本人、按規定隨遷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的調動和落戶問題。落戶之前,上述人員的子女入托、就學等享受開發區戶籍人口待遇。開發區爲攜帶科技成果來開發區從事高新技術成果產業化的科技人員提供免房租高級人才公寓,租期爲二年。開發區爲高新技術企業和高新技術成果產業化項目所需的專業技術人員和經營管理人員提供廉租公寓。
第二十四條開發區鼓勵留學人員攜帶科技成果來開發區從事高新技術產品的開發和生產。經開發區人事主管部門確認,凡獲得國外長期(永久)居留權或已在國外開辦公司(企業)的留學人員在開發區創辦的企業,按外商投資企業登記註冊,註冊資本額不低於1萬美元;其他留學人員在開發區創辦的企業,按內資企業登記註冊。
第二十五條從2000年起開發區每年從"泰達科技發展金"中安排專項資金,用於資助出國留學人員來開發區創辦高新技術企業和從事高新技術項目的研究開發,鼓勵部分重點高校具有科技創新能力的優秀學生來開發區創業。
第二十六條對在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發展中取得顯著成績的科技人員,開發區勞動人事部門應優先向國家有關部門推薦授予相應稱號和享受政府特殊津貼。對在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發展中做出突出貢獻、創造巨大經濟效益的科技人員,開發區管委會授予"泰達科技貢獻獎",獎金額的上限爲300萬元人民幣。
第二十七條發揮政府採購政策對高新技術企業和高新技術成果產業化項目的扶持作用。開發區管委會引導和鼓勵政府部門、企事業單位在同等條件下優先購買區內高新技術企業的產品。
第二十八條鼓勵高新技術企業與其他各類企業進行人員、技術、廠房、設備、產品銷售及互相參股等形式的合作與資產重組。企業合作重組後,符合條件的,可認定爲新的高新技術企業,享受有關優惠政策;高新技術企業兼併本市國有企業,可執行國家有關企業兼併的優惠政策。
第二十九條本規定由開發區管委會負責解釋。第三十條本規定自公佈之日起施行,《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吸引高科技企業入區投資的規定》、《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吸引高科技企業入區投資的補充規定》、《天津開發區科技發展風險金管理暫行規定》即行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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