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爲了促進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以下簡稱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的發展,支持和鼓勵國內外高級人才來開發區工作,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在開發區註冊並在區內從事生產經營、研究開發的企業和科研機構裏工作的高級人才。
第三條高級人才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享受國務院特殊津貼,或獲得"有突出貢獻的中青年專家"稱號;
(二)具有碩士、博士學位或高級專業技術職稱;
(三)在國外留學並取得碩士以上(含碩士)學位,或在國外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工作和學習期間取得突出成果;
(四)學術、技術在國內外專業領域處於領先水平,或獲得過國家級、省(直轄市)級科技獎勵;
(五)擁有發明專利或專有技術並經主管機構確認爲屬國內領先水平。
第四條凡符合第三條規定的人員,經開發區勞動人事主管部門認定,由開發區管理委員會頒發“開發區高級人才證書”(以下簡稱“證書”)。凡獲得“證書”的高級人才,除享受國家和天津市有關優惠政策外,同時享受本規定的有關優惠待遇。
第五條開發區有關部門對入區工作的高級人才(含按規定隨遷的配偶、子女)優先爲其辦理天津市常住戶口調動手續。對入區工作的高級人才,開發區勞動人事主管部門協助解決其配偶的就業問題,開發區教育主管部門優先安排其子女入托或就學。落戶之前,高級人才的子女入托或就學享受開發區戶籍人口待遇。對短期來區工作的高級人才,開發區有關單位可安排其子女在開發區內中、小學借讀,並免收借讀費用。
第六條開發區建立社會化專業技術職稱評審制度。戶口、人事行政關係和人事檔案不在天津市的專業技術人員,在開發區工作滿一年,即可申報專業技術職稱評定,不受工作時間、出國前職稱和任職時間的限制;正式調入開發區的專業技術人員,取得突出業績的,可破格申報高一級的專業技術職稱,不受學歷、資歷、任職時間等條件的限制。
第七條對進駐泰達國際創業中心或“天津大學科技園”的高新技術企業所聘用的高級人才,開發區管理委員會給予一次性安家費2萬元。
第八條對進入企業博士後科研工作站工作的博士,開發區管理委員會每人每年給予補助經費5萬元,由其個人自行支配使用。對出站後在開發區企業工作的博士,開發區管理委員會給予一次性安家費5萬元。
第九條海外留學人員在開發區工作期間所取得的工薪收入,可視同境外收入計算個人應納稅所得額。留學人員來開發區工作並定居的,其出國前的工齡和回國後的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合併計算。
第十條對在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發展中取得顯著成績的科技人員,開發區勞動人事主管部門優先向國家有關部門推薦授予相應稱號和享受政府特殊津貼。對在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發展中做出突出貢獻、創造巨大經濟效益的科技人員,開發區管理委員會授予“泰達科技貢獻獎”,獎金額的上限爲300萬元人民幣。
第十一條經企業申請,開發區管理委員會可爲其聘用的高級人才提供廉租公寓。
第十二條對開發區科技主管部門確認的攜帶科技成果來開發區創業的高級人才,開發區管理委員會爲其在開發區內提供建築面積不少於150平方米的高級人才公寓,免收兩年房租,並在兩年內給予其每人每月1000元電訊資費補貼。
第十三條開發區管理委員會每年從"泰達科技發展金"中安排10%專項資金,用於引進、資助留學歸國人員和高等院校具有科技創新能力的優秀學生來開發區創辦高新技術企業。
第十四條鼓勵留學人員攜帶科技成果來開發區從事高新技術產品開發和生產。經開發區勞動人事主管部門確認,凡獲得國外長期(永久)居留權或已在國外開辦公司(企業)的留學人員在開發區創辦的企業,按外商投資企業登記註冊,註冊資金額不低於1萬美元;其它留學人員在開發區創辦的企業,按內資企業登記註冊。
第十五條從事高新技術成果產業化實施的高級人才所獲得的獎勵和股權收益,用於再投入高新技術成果產業化項目的,免徵個人所得稅。
第十六條本規定由開發區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