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除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外,貨物在保稅區與境外和在保稅區內可以自由流轉。保稅區與境外之間進出的貨物(企業自用物資除外)實行備案制。
2.保稅區海關具有口岸監管和區域監管的功能,區內的企業進出口貨物在港口和保稅區之間可以"直提直放"。
3.保稅區企業在區內儲存的貨物品種和倉儲時間不受限制。
4.企業在保稅區內可以對儲存的貨物進行分級、包裝、挑選、分裝、改裝、刷貼商標或標誌等商業性加工。
5.鼓勵企業從事國際貨物的分撥、集散、配送等業務。上述企業經批准可從事貨物的運輸、代理及相關的業務。從事貨運的外商投資企業可享受生產加工型企業的所得稅優惠。
6.對從事物流運作並在保稅區納稅的企業,將享受財政補貼,使其實際所得稅稅賦爲15%。
7.對新辦國有全民性質獨立覈算的物資業和倉儲業等企業,經報稅務機關批准,自開業之日起,可減徵或免徵企業得稅一年。
8.境外企業的貨物可委託給保稅區企業在區內儲存並由其代理進口銷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