爲適應天津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的需要,加快我市重大基礎設施項目建設步伐,按照政企分開的原則,政府將進一步放開經營性基礎設施項目的建設,使企業逐步成爲經營性基礎設施項目的投資和經營主體,實現投資主體多元化、資金來源多渠道化、項目運作企業化、價格逐步市場化、融資借用還一體化的格局。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現就鼓勵社會投資主體投資重大基礎設施項目提出如下意見。
一、本意見所稱基礎設施項目,是指本市行政轄區內收費公路及大型橋樑、鐵路、機場、港口、軌道交通、燃氣、熱力、自來水、污水處理、垃圾處理等經營性基礎設施項目。
二、實行開放式的行業投資准入政策。改變多年來形成的基礎設施主要由政府投資經營的局面,除個別關係國家安全和必須由政府壟斷的基礎設施外,其餘項目允許各類投資主體進入。當前重點鼓勵各類投資主體投資本市收費公路及大型橋樑、鐵路、機場、港口、軌道交通、熱力、燃氣、自來水、污水處理、垃圾處理等經營性基礎設施項目。對有收費機制、收益穩定的城市基礎設施項目,逐步交給社會投資者投資;對一些有收費機制但效益難以做到收益平衡的基礎設施項目,政府將通過適當的補貼等政策,鼓勵社會資金規範、有序地投入。
三、採取招標投標等方式確定投資主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的有關規定,對面向社會招商的基礎設施項目,逐步採取招標投標方式確定投資主體,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私營企業、外資企業均可參加投標。凡通過招標確定的投資主體,政府賦予其相應的項目特許經營權。
四、招商項目合作方式。按照國家相關政策,鼓勵社會各類投資主體採取參股、控股、獨資、收購等方式參與基礎設施項目建設,積極嘗試BOT(建設—經營—移交)、B00T(建設—擁有—經營—轉讓)、TOT(轉讓—經營—移交)、PPPS(國家—私人合營公司)等多種融資建設形式。
五、採取多種方式保證投資者的投資收益。當經營性基礎設施產品與服務的政府定價低於市有關部門覈定的合理成本利潤價格時,爲保證投資者能夠獲得適當的投資效益,政府依法採取多種形式進行補償。
(一)價格調整。政府定價低於合理成本利潤價格的,政府將逐步提高其產品與服務價格,最終使政府定價與市場價格並軌。
(二)現金補償。對價格調整目前難以到位的項目,政府用基礎設施建設資金建立投資補償基金,對合理成本利潤價格與政府定價之間的差額部分進行現金補償。補償方法爲,由政府有關部門提出產品、服務的質量和技術標準,承諾收購(處理)量,覈定合理成本利潤價格,通過下述公式確定具體補償金額:補償金額=(合理成本利潤價格-政府定價) *承諾收購(處理)量(或預測客運量)。因企業自身經營原因造成虧損的,不在補償範圍之內。
(三)土地開發補償。對軌道交通等大型基礎設施項目,在符合城市總體規劃和土地供應總量的前提下,由市政府批准給予投資者一定數量的開發用地使用權。鼓勵投資者結合所建設的基礎設施項目,在沿線興辦商業、餐飲、旅遊、娛樂、房地產等開發經營項目,其所需開發建設用地,經批准,可按相應的基準地價優惠出讓。
(四)特許經營權補償。經行業主管部門審查並報市政府批准,給予投資者在其建設經營的項目中一定期限內的廣告等方面的特許經營權。
具體補償方式由政府與投資者協商確定,可以選擇以上一種補償辦法,也可選擇幾種辦法進行綜合補償。
六、稅收優惠政策。投資基礎設施的投資者,其經營期在15年以上的,經有關部門批准,自獲利年度起,由財政部門按企業第一年至第五年交納企業所得稅的全額、第六年至第十年交納企業所得稅的50%撥給企業。投資者從經營項目中取得的利潤再投資於基礎設施項目的,經有關部門批准,可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繳納企業所得稅40%的稅款。
七、配套設施優惠政策。基礎設施項目大配套工程費,按市有關部門規定的住宅項目大配套工程費收費標準的70%交納。自來水增容費、住宅氣源發展基金、非住宅氣源增容基金、電貼費、結建人防工程易地再建費按50%交納。免交房屋補貼費、牆改費、城市規劃管理費、地名費、佔道費、建築垃圾及工程碴土處置費。拆遷管理費按照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費用的1‰交納。
八、政府爲投資者提供必要的融資協調服務。對於投資規模很大並在短期內難以收回資金的項目,必要時,政府可委託有關政府性投資公司參股和參與經營。在國家政策允許的條件下,政府可以協助投資者申請國外政府及國際金融組織貸款、國內政策性貸款和國內商業貸款。
九、政府爲投資者提供必要的審批配套服務。對通過招商確定的基礎設施項目按市重點項目組織實施,政府各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要按照重點項目待遇,對項目的立項、規劃、土地、環保、消防等審批環節給予支持,限時予以辦復。
十、加強相關信息的收集、整理和發佈。通過建立“天津投資網”等多種方式,及時發佈重大基礎設施項目信息和優惠政策,爲各類投資主體提供信息諮詢和服務,引好各類投資主體的投資活動。
十一、本意見由天津市發展計劃委員會負責解釋。
天津市發展計劃委員會
二○○一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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