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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保險條例》明年實施首次把個體戶納入保險範圍
2003年6月1日,從天津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獲悉,由國務院第5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的《工傷保險條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即將實施的《工傷保險條例》圈定了工傷範圍,將十種情況列屬工傷。
《工傷保險條例》圈定的工傷範圍由兩部分構成,一是認定工傷,二是視同工傷。職工有下列七種情形之一,將認定爲工傷:第一,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職工應當認定爲工傷;第二,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第三,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第四,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第五,患職業病的;第六,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第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爲工傷的其他情形。職工有下列三種情形之一的,將視同爲工傷:第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第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第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的。
此次由國務院頒佈保護職工工傷權益,還首次把個體工商戶納入了工傷保險的範圍,這就意味着個體戶的僱工也享受工傷保險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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