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類人員必須參保剛參保外企得補繳
爲做好2003年擴大城鎮職工社會保險覆蓋面,保障職工的合法權益,同時完善有關政策、規範社會保險經辦,日前,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對城鎮企業職工參加養老保險的有關問題發出通知。通知中將參保人員的範圍、個人繳納養老保險費的手續、補繳以及外商投資企業參加養老保險以後補繳養老保險費等問題做了明確規定。
五類人員必須參保
(一)在各類城鎮企業實習的學生,必須持有學生證、身份證、學校與企業簽訂的實習協議,實習期限應嚴格按《實習學生勞動協議書》執行,最長不得超過一年。凡不具備上述條件的,應依法參加養老保險。(二)在各類城鎮企業務工的外地來津人員(包括外地農民工)及本市農民工,必須按照規定參加養老保險。繳費期間發生流動的,養老保險關係可隨同轉移。(三)本市農業戶口人員在城鎮成立的私營企業、個體經濟組織及其職工,應依法參加養老保險。(四)撤縣建區、撤鄉建鎮以後,新建區坐落在城鎮的經濟效益較好、經營比較穩定的由鄉、鎮、村投資興辦的集體、股份制等企業及其職工應該參加養老保險,並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五)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應參加市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並繳納養老保險費。1993年以前成立的,可自1993年1月起補繳養老保險費;1993年以後成立的,可自成立之月起補繳養老保險費;補繳的基數按照職工歷年的實得工資收入確定;補繳的比例按照國有企業歷年企業和職工個人繳費比例確定。
個人補繳有比例
在“個人繳費服務窗口”、“各級各類職業介紹機構”繳費的人員,凡1993年以後因各種原因中斷養老保險繳費要求補繳的,繳費基數按照不低於各年度“最低繳費標準”且不高於各年度“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由本人自主確定。補繳的比例爲:1993年至2001年按照國有企業歷年企業和職工個人繳費比例之和確定,2002年以後按照《關於對各級各類職業介紹機構存檔繳費人員和“個人繳費窗口”繳費人員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有關問題的通知》及有關規定確定。
在“個人繳費服務窗口”、“各級各類職業介紹服務機構”繳費的人員,凡在1993年以後各年度首次參保並繳費的,可以對從首次參保繳費之月以後因各種原因中斷的養老保險繳費進行補繳。
“個人繳費服務窗口”、“各級各類職業介紹服務機構”在收取補繳的養老保險費時,應詳細審覈繳費人員的參保記錄,杜絕違反規定收取養老保險費造成繳費人員重複繳費或違規增加繳費人員繳費年限的情況發生。如發生上述違規行爲,市勞動保障部門將追究主管負責人及經辦人員的責任,並責成限期糾正。
今年剛參保外企如何補繳
2003年1月以後參加養老保險的外商投資企業,1986年7月底以前成立並招用中方職工的,應自1986年8月1日起補繳養老保險費;1986年8月1日以後成立並招用中方職工的,自企業成立之日起補繳養老保險費。補繳養老保險費的比例,1992年7月底以前企業繳納比例爲18%;1992年8月1日以後企業繳納比例按國有企業歷年的企業繳費比例執行,職工個人繳費比例仍按照外商投資企業的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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