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頒佈《婚姻登記條例》10月1日正式施行
新條例讓結婚登記更輕鬆
辦結婚證不用“跑”
從10月1日起,如果您和您牽手的另一半去登記結婚,只要帶上戶口本和身份證到婚姻登記機關簽署一份聲明後,就可以拿到紅色的結婚證,駛上婚姻的幸福“新幹線”。
新《婚姻登記條例》明確規定我國內地居民申請結婚時只需持本人的有效身份證件:戶口本、身份證;另外再簽署一份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的簽字聲明(即俗稱的單身和非近親聲明書),而以前一直延續的單位開具的婚姻狀況證明、婚前體檢證明等其他手續,通通減免。這樣的規定,簡化了手續,避免了許多結婚者“跑”結婚證的繁瑣和精神、肉體上的消耗,使結婚登記真正成爲一件輕鬆的喜事。
涉“外”婚姻登記須知
從10月1日起,我國公民同外國人,內地居民與香港和澳門特別行政區、臺灣地區居民和華僑在我國內地辦理結婚登記的機關,統一歸口在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或者省級民政部門確定的機關。
同時,《婚姻登記條例》還對涉“外”婚姻的非內地居民方當事人提供的證件、證明進行了明確規定,其中對於港、澳、臺居民要求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證、身份證和經居住地公證機構公證的“單身”證明(無配偶證明)和“非近親”證明;對於華僑要求出具有效護照以及居住國公證機構或有權機關出具的經過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單身”證明和“非近親”證明,我國駐該國使(領)館出具的“單身”證明和“非近親”證明也同樣有效;而對於外國人,則要求出具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國際旅行證件,所在國公證機關或有權機關出具的經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該國駐華使(領)館認證的“單身”證明,所在國駐華使(領)館單獨出具的“單身”證明也同樣有效。
特殊病患不予登記
根據將於10月1日起施行的《婚姻登記條例》規定,患有醫學上認爲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婚姻登記機關將不予登記結婚。這意味着,患有某些“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人,仍有可能因此拿不到結婚證。此外,條例還規定了其他四項不予登記的條件:未到法定結婚年齡的;非雙方自願的;一方或者雙方已有配偶的;屬於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
有關專家指出,由於對於“醫學上認爲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到底包括哪些疾病在法律上沒有明確的規定,而且新條例對婚檢不再做硬性規定,事實上在婚姻登記時結婚的決定權更多地掌握在結婚雙方的手中。一般情況下,在現實生活中,無論男女方一旦發現對方有一些難以治癒的特殊疾病,如:麻風病、癲癇、精神分裂等,對於是否結婚都會持慎重態度,一般都會自然終止“談婚論嫁”。對於一方隱瞞疾病而讓另一方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和自己結婚的,即使結了婚法律也將宣佈這個婚姻無效。
婚姻證遺失損毀可補領
按照條例規定,婚姻登記機關收到人民法院宣告婚姻無效或者撤銷婚姻的判決書副本後,應當將判決書副本收入當事人的婚姻登記檔案。條例還規定,結婚證、離婚證遺失或者損毀的,當事人可以持戶口簿、身份證向原辦理婚姻登記的機關或者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補領。婚姻登記機關對當事人的婚姻登記檔案進行查證,確認屬實的,應當爲當事人補發結婚證、離婚證。
街道不再辦理婚姻登記
新《婚姻登記條例》規定,我國內地居民辦理婚姻登記的機關是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則確定農民辦理婚姻登記的具體機關。今後街道辦事處不再辦理婚姻登記,鄉鎮政府不再是農村地區羣衆辦理結婚登記的惟一機關。
違規收費退還當事人
婚姻登記機關及其婚姻登記員在辦理婚姻登記或者補發結婚證、離婚證超過收費標準收取費用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除要受到行政處分外,還要將違反規定收取的費用,退還給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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