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2003年5月起,天津市交管部門加大了對超標“燃油助力車”、無牌證上路機動車的整治力度,近日一些車輛被暫扣的時間已接近6個月,依據我國交通違章處理程序規定,機動車駕駛員經通知後超過6個月不到交管部門領取被暫扣的車輛,交管部門可撤銷機動車號牌和行駛證,並按規定將車輛上繳財政部門。交管部門提醒駕駛員有下列情節之一行爲的辦理手續的時間不要超過6個月,否則被暫扣的車輛將被依法上繳天津市財政部門。
1、因無號牌和行駛證且沒有其他臨時行駛合法憑證的機動車,自暫扣之日起,當事人或車輛所有人超過6個月不向交管部門提供合法有效機動車號牌和行駛證及其他臨時合法行駛憑證並接受處理的;2、因交通違章車輛被暫扣,自暫扣之日起,經通知超過6個月不到交管部門接受處理,交管部門將依法撤銷車輛號牌、行駛證,並依據“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送達當事人或車輛所有人後,仍不認領車輛的;3、對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輛,逾期3個月不到交管部門辦理報廢手續的;4、被暫扣的非機動車,所有人超過6個月未攜帶本人身份證及非機動車合法憑證到交管部門接受處理的;5、發生交通事故已結案,當事人應將車輛領回,經通知超過6個月仍不領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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