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訂聘用合同如何約定試用期?聘用單位與受聘人員簽訂聘用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內。聘用合同期限不滿6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滿6個月不滿1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個月;滿1年不滿3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3個月;3年以上的,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受聘人員爲初次就業大中專畢業生的,試用期可以延長至12個月。
聘用單位接收軍轉幹部、複員軍人等政策性安置人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不再約定試用期;聘用單位與本單位現有人員簽訂聘用合同,不再約定試用期。
事業單位首次實行人員聘用制時,本單位原固定制職工不願與聘用單位簽訂聘用合同,又不屬於緩籤的,應如何對待?
事業單位首次實行人員聘用制時,本單位原固定制職工不願與聘用單位簽訂聘用合同,又不屬於緩籤的,除國家及本市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的特殊人員之外,聘用單位應給其不少於3個月的擇業期,在擇業期內由單位發給本人基本工資。擇業期滿後仍未就業且不與聘用單位簽訂聘用合同的,可以提出辭職;本人不與聘用單位簽訂聘用合同,又不辭職的,聘用單位可以辦理辭退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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