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世紀上半葉的中國政局極其動盪,各種社會活動都受到不同程度的影響,政府財政吃緊自然成爲常有的事情,尤其對於各項工程來說,施工進行到一半兒就斷草斷糧,然後再四處尋求救濟,這種現象在當時司空見慣。
治理海河的工程不動則已,動則是大工程。根據歷史檔案記載,歷年治理海河的經費主要來源於三部分:首先是國家每年從津海關關稅中撥出6萬兩關銀作爲固定經費,這條規定在當年的《辛丑條約》中就已經見諸文字,只是該款項在20世紀20年代初期即被政府和外交使團許可撥歸永定河作爲治理經費;其次是津海關代爲徵收“河工捐”,即每徵收關稅100兩加徵河工捐4兩,無論洋人的還是華人的進出口貨物,一律照章徵收,此項銀款每年大約可得36萬兩;三是對進口的輪船一律按照噸位收費,每噸徵收銀1錢,停泊在大沽口外而不進口者每噸徵收銀5分,這項收入每年可得銀19萬兩。以上錢款一律由津海關稅務司代收,定期交付以作治理海河之用。除此之外,海河工程局還可以依靠出售所挖淤泥及地價利息等獲得一筆收入,大約每年可得銀4萬9千餘兩,但是這項收入極不穩定,因而一般不列入正式經費。按照以上的數目計算,治理海河的經費每年總計55萬兩,但是這個數字每年都有浮動。
爲了解決這個問題,海河工程局採取了以每年的固定經費作爲抵押,委託銀行對外發行公債的辦法。公債由指定的庫券基金保管委員會負責保管,津海關在其“值百抽五”稅收項下附徵百分之八作爲償付公債的本息基金,津海關稅務司負責徵收並撥交基金保管部門。
1929年4月,相關部門就曾發行“疏浚海河工程短期”公債,該公債由國民政府行政院財政部發行,海河整理委員會募集,期限10年,主要用於疏浚海河及收用土地等,發行總額爲400萬元,月息8釐,每年定期抽籤還本付息。截至1929年,治理海河的公債已經發行了6到7次,爲有效整治海河發揮了巨大作用。
由於社會不安定,公債的發行和管理也屢有不當,20世紀40年代初發行者曾經公告原價贖回10年前發行的債券,並還之以其他類別的貨幣,兩項變動使得持券者幾乎血本無歸,招致強烈抗議。1929年永定河決口,形勢危急,海河整理委員會提出議案將當年發行的400萬元短期公債挪出一部分用作修整永定河工程,招來非議,認爲違背了公債發行章程。由於永定河災區急需救助,結果還是用公債解了一時之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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