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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紀上半葉,海河中常常有無名屍體順水漂流。筆者根據手中檔案統計了一下,僅1938年7月,就有7具屍體在河中被發現,而6月則有20具之多。這樣算起來,海河平均不到兩天就要送走一個亡靈。
死者死亡原因大致分爲兩種:一是投河自殺。這些人往往不是因爲家庭貧困,難以維持生計,就是本人身帶疾病(其中以花柳病居多),無錢醫病或難以治癒,一時念窄,投河了結性命。前者以老年人居多,後者則多是中青年。由於不健康的社會經濟狀況,百姓謀生很艱難,人們感到走投無路時,最終選擇自盡。在20世紀30年代末40年代初,不景氣的社會環境使人無處謀生,海河開始頻繁接納大量落魄者。爲此,警察局專門組織警力,在海河沿岸巡邏守望,並派水性好的警員駕船在水面上待命。只要看見有人站在橋上或者岸邊,行動失常的,就趕緊前往撈救。
二是他殺。被害者往往四肢捆着繩索,身上或被刀砍,或被槍傷,在河中經過數日漂流,往往面部潰爛難以辨認。天津被日本佔領期間,曾經發生過數日之內,海河上游順水漂流過來成批屍體的事情,其狀慘不忍睹。警察局勘察後,發現死者全部是華人,大多以做苦力爲業,死者全身被捆,身上帶着槍傷或者刀傷,很像是同一兇手所爲。這就是當時曾經轟動津門的“海河浮屍案”,案情一直沒有大的進展。據推測,很可能是日本侵略者所爲,他們在構築工事完畢後,將這些中國苦力殺害,並拋屍河中。
對於水中的遇難者,警察局的做法似乎更側重於撈救,而非雪洗死者的冤屈。原因在於任由屍體在水中漂流,不但有礙公共衛生,而且不利觀瞻。所以警員們被告之一旦發現河中有屍體漂流,應該立即打撈上岸。至於緝拿兇手,由於條件所限,再加上社會人員結構複雜,似乎顯得心有餘而力不足。
按照當時的辦事程序,警察局將打撈上岸的屍體交給法院驗明死因並備案,然後將屍體交給家屬掩埋,對於無人認領的屍體,由官方發給辦事人員掩埋屍體的“執照”,擇地將其掩埋,並在埋屍之處插一標籤,寫明死者情況,以供家屬日後認領。對於被害的死者,其家屬一般都寫一封“情願自行掩埋,不做任何追究”的證明交給警察局,案子就算了結。至於爲何大多數含冤死者家屬都採取息事寧人的態度,的確是一件令現代人費解的事情。筆者以爲必定與當時人們的傳統觀念和特定的社會背景有密切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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