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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將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確規定在道路上發生輕微交通事故可以採取“私了”快速處理方式進行解決。11月11日天津市交管局有關人士介紹說,不是所有的交通事故都能採用“私了”的方式解決,能夠採取“私了”處理的道路交通事故要有3個條件。
天津市交管局有關人士介紹說,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條的規定,採取自行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快速恢復道路暢通的方式解決交通事故的雙方當事人必須符合3個條件:一是道路交通事故中沒有造成人員的傷亡;二是道路交通事故中損失的財產是輕微的;三是道路交通事故的當事人對事故原因和責任沒有爭議。只有在具備上述3個條件時,交通事故當事人可選擇自主協商解決損壞賠償事宜的“私了”方式進行解決,並自動撤離交通事故現場。
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但不具備上述條件的,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停車,保護現場;造成人身傷亡的,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搶救受傷人員,並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因搶救受傷人員變動現場的,應當標明位置。乘車人、過往車輛駕駛人及過往行人應予以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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