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冠服,上自皇帝、后妃,中至文武百官、命婦,下至庶人、樂妓、僧道、農夫、商賈,都有系統規定。服裝是人類文明生活的首要支柱,跟隨着思想統治的日益嚴厲,服裝的章身功能也被置於更加重要的位置。歷朝歷代都把章服定爲制度,以法令的形式加以推行。如清代滿、漢官民服色均有定製,崇德元年(1636)定:親王以下臣民等均不得用黃色。
順治八年(1651)定:凡官民披領、荷包、腰帶、靴底牙縫不得用黃色,朝服、便服表裏均不得用黃色和香色。順治九年(1652)定:凡黃色、秋香色上賜者許用外,餘者禁用,亦不得制被、褥、幔帳,若有越用及存留者,系官照品議罰,常人鞭責等。
明黃色在清代只有皇帝享用,其他臣民是絕對禁止使用的。《清史稿·輿服制二》:“皇帝龍袍色用明黃。領袖俱用石青色,片金緣。”又:“皇后朝服制之三皆明黃色。”“除帝后其餘人員一律不得服用此色。”皇子、嬪妃禮服通常只用絳色、香色及金黃色以示差別。這是清代服色的禁異。
服飾的禁異更不得越章濫服,袍凡四開衩者僅限於皇室、宗室服用,餘者皆穿兩開衩,宗室束黃腰帶,覺羅系紅腰帶,異姓不得束用。皇帝賞者不在禁例。宗室或覺羅不繫黃、紅帶在街市閒遊者查處。官補中的團補惟宗室的親王至貝子可用,又分四團補、兩團補。官員則用方補,黃馬褂非因職任或上賜者不得服用。革除者不得服用原品級冠服,貂皮不得賞賜五品以下官員。
清代滿族服飾原料有嚴格規定,也不得越章濫用。五品以下不得用蟒緞、妝緞、貂皮、猞猁猻皮等;八品官以下不得用大花緞、紗及白豹、天馬等皮;奴僕、優伶、皁隸不準用紡、絲、綢、絹、緞、紗、綾、羅及各種細毛,冬帽不得用貂皮。
康熙元年(1662)題準軍民等不得用蟒緞、妝緞、金花緞、片金緞、倭緞及貂皮猞猁猻皮、狐肷。康熙十一年(1672)題準舉人、貢生、監生、生員不得用貂皮、猞猁猻皮、白貂皮、蟒緞、妝緞、金花緞。護軍、領催,未入流筆帖式不準用狐肷、緞、紗及緞靴,靴上不得緣綠斜皮。革職者不得用貂皮、猞猁猻皮、蟒緞。
乾隆二十年(1755)定,各衙門與隸等役及民間奴僕長隨不得用緞、紗及各種細皮,違者治罪。(何志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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