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受低保待遇的困難家庭、農村的五保戶、因患重病生活困難的人們要打官司有利好消息了:從今年11月1日開始,由市十四屆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的《天津市法律援助若干規定》將正式實施,屆時,一些困難人羣打官司能獲得無償的法律援助。
五類人可獲無償法律援助有下列經濟困難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獲得無償法律援助:1、領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2、社會福利機構中由政府供養的;3、農村五保戶;4、因殘疾、嚴重疾病、自然災害或者其他原因造成經濟困難,正在接受國家救濟的;5、經所在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證明,實際生活水平低於市或者區、縣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生活標準的。
以下情形可獲先行法律援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援助機構可以先行提供法律援助:1、法定時效即將屆滿,需要在法定期限內提起訴訟的;2、需要立即申請採取保全措施的;3、其他緊急情況。法律援助機構對先行提供法律援助的事項,應當及時審查;經審查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終止法律援助。
受援人有哪些權利和義務受援人在法律援助過程中享有以下權利:1、瞭解法律援助事項的辦理情況;2、有事實證明法律援助人員不依法履行職責的,可以要求法律援助機構更換法律援助人員。
此外,受援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法律援助機構指派或者安排的法律援助人員的,不得就同一事項再次申請法律援助;受援人隱瞞事實、提供僞證,法律援助機構有權依法終止法律援助,並可以向受援人追償應當支付的相應法律援助費用。
援助機構有哪些義務: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拖延或者終止承辦的法律援助事項;不得利用法律援助牟取不正當利益;向受援人通報法律援助事項的進展情況;提供法律援助不得收取任何財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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