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爲了全面推進濱海新區科技創新體系建設,建設現代製造業和研發轉化基地,提高濱海新區自主創新能力,根據市委、市政府《關於建設創新型城市的決定》(津黨發[2006)9號),市政府批轉的《天津濱海新區開發建設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津政發[2006)83號)和市財政局《天津濱海新區開發建設專項資金支付管理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濱海新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章 基金來源和用途
第二條科技研發和成果轉化基金(以下簡稱“基金”)主要來源爲
(一)中央財政專項補助
(二)市財政撥款;
(三)濱海委籌集的資金
(四)其他資金。
第三條基金主要資助範圍:
用於支持落戶濱海新區的國家級和省部級重大科技項目,支持高成長性科技型中小企業項目,聚集國家級和省部級研發轉化機構。基金對上項目的支持主要是科技研發費和購置、裝備科研設備,其中基礎設施和配套設施建設資金主要由項目所在區政府(管委會)籌措解決。
第三章 項目申請、審批和資助標準
第四條對於國家級和省部級科技計劃項目實行資金配套支持,配套資金支持的項目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濱海新區內註冊經營的企業和研發機構,列入國家級和省部級重點科技發展計劃並獲得相應資金資助的科技項目,均可申請本基金匹配;
(二)對於濱海新區鼓勵發展的生物醫藥、電子信息、新能源、新材料等高新技術產業領域的項目,優先給予配套資助;
(三)對於申請者領銜承擔的科技項目中劃撥濱海新區外單位承擔的子課題部分,將不予配套資助;對只承擔科技項目子課題的,僅對其子課題所獲得的資助給予配套支持;
(四)對同一個項目已獲得有關部門配套資助的,濱海新區不給予重複匹配;
(五)如果申請者此前已有其它科技項目獲得濱海新區的配套資金支持,但未能按時進行驗收或未能通過驗收,則該項目完成之前不能再申請新的項目配套資金支持。
第五條申請國家級和省部級科技項目配套資金支持所需資料:
(一)《天津濱海新區科技研發和成果轉化基金審批表》;
(二)《國家及天津市重點科技項目濱海新區匹配專項資金申請表》、《國家及天津市重點科技項目濱海新區匹配專項資金使用計劃表》;
(三)企業營業執照副本、稅務登記證副本、組織機構代碼證副本的原件及複印件;
(四)國家或天津市有關部門下達的國家或天津市重點科技項目立項批文、合同書及計劃任務書的複印件,若爲子課題,需附主課題合同書及計劃任務書的複印件,以及能證明本單位所分擔具體任務和所獲得實際資助的協議、合同等文件的複印件;
(五)項目撥款通知單或相關撥款證明文件複印件及到款憑證複印件。
第六條國家級和省部級科技項目配套資金支持標準.
(一)對於國家級科技項目,原則按照100%的比例給予配套,其中.本基金按國家資助額度的50%予以資助,項目所在區政府(管委會)按國家資助額度的50%予以資助,本基金最高資助額度不超過500萬元:
(二)對於省部級科技項目,原則按照50%的比例給予配套,其中:本基金按照省部級資助額度的25%予以資助,項目所在區政府(管委會)按省部級資助額度的25%予以資助,本基金最高資助額度不超過200萬元。
第七條申請國家級和省部級研發機構資金支持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獨立法人資格,有明確的章程和組織結構,有嚴格的技術、財務eI裏制度,以企業化方式運作,產權明晰;
(二)有明確的研究開發方向,符合國家及天津市技術政策,並符合國家及我市鼓勵的產業政策,同時屬於濱海新區重點鼓勵發展的高新技術領域;
(三)有固定的場所和必備的科研條件,資產總額500萬元以上(軟件類研發機構資產總額100萬元以上);
(四)擁有高水平的技術帶頭人和一支結構合理並具有較高研發水平,和產業化能力的研發隊伍,其中具有本科以上學歷或中級以上職稱的直接從事研發活動的科技人員佔研發機構總人數的比例不低於80%;
(五)每年技術性收入(包括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入股、技術承包、技術培訓、技術諮詢和技術服務)佔年總收入的70%以上;
(六)擁有明確的自主知識產權,每年新申請的發明專利和實用新型專利達到5件以上,其中發明專利至少1件以上;
(七)每年投入的研發(R&D)費用不低於年總收入的20%;
(八)國家規定的其它審批條件。
第八條申請國家級和省部級研發機構基金支持所需材料:
(一)《天津濱海新區研發機構認定申請表》;
(二)國家或天津市對研發機構進行批准、驗收、認定等管理的證明文件原件和複印件;
(三)原批准單位出具的同意遷入濱海新區的正式批覆文件;
(四)研發機構營業執照副本、稅務登記證、機構章程複印件及法定代表人履歷表(非獨立法人的研發機構提交所在企業的相應資料);
(五)研發機構業務發展計劃書、年度開發計劃書和預算;
(六)關於研發內容和技術水平先進性的說明及有關自主知識產權的證明材料(如科技成果證書、專利證書等);
(七)近兩年在國家和地方科技部門各類科技計劃立項的有關證明材料; ‘
(八)在濱海新區實施高新技術成果轉化和產業化的有關證明材料:
(九)本科以上學歷或中級以上職稱研發人員的學歷證書或職稱證明;
(十)由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驗資報告和上一年度財務審計報告及專項審計報告,專項審計報告包括技術性收入和研發費用支出等科目。
第九條國家級和省部級研發機構基金資助標準:
(一)對屬於生物醫藥、新型能源和新型材料、電子信息和軟件產業的國家級、省部級研發機構,本基金分別一次性資助500萬元、300萬元;
(二)其他行業國家級、省部級研發機構,本基金分別一次性資助150萬元、100萬元。
第十條申請方式
符合條件的項目和研發機構通過各行政區、功能區的科技主管部門進行申請,同時附書面材料一式五份,經單位科技主管部門初審合格後,報濱海委科技局受理。
第十一條受理審批
濱海委科技發展局對受理項目進行審查,審查內容包括:資格審查、形式審查和內容審查。經審查合格後(必要時組織相關專家進行評審),報濱海委開發建設專項資金項目審查委員會審定,報至專項資金領導小組審批,批覆文件同時抄送相關區財政部門。
第四章 基金管理
第十二條基金實行項目合同管理。濱海委授權科技發展局與項目承擔單位及其所在區或科技主管部門簽訂合同,確定項目各項經濟指標、階段考覈目標以及完成期限等條款,同時將合同抄報濱海委及濱海新區財務管理中心(以下簡稱“財務中心”)。
第十三條基金購置和裝備科研設備實行政府採購制度。
第十四條基金的撥付實行集中支付制度,財務中心根據政府採購確定的預算,按照《天津濱海新區開發建設專項資金支付管理暫行辦法》有關規定辦理撥付手續。
第十五條根據政府採購確定的預算,資助資金可以全額支付政府採購設備款的,根據採購進度全額撥付給商品供應商;資助資金只能支付部分政府採購設備款,其餘部分需由項目承擔單位自籌解決的,由財務中心集中後,資助資金和配比資金同步撥付。
第十六條國家級和省部級科技項目和研發機構應按照項目資助合同的規定,按時完成項目資助內容,按規定遞交驗收材料,濱海委科技發展局提出初步意見,由濱海委主持,科技發展局、財務中心會同項目所在區財政部門共同對項目進行驗收。項目決算由財務中心組織項目單位共同完成。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七條財務中心對基金資助對象的資金使用情況進行追蹤問效和監督檢查,對不按資助合同規定使用資金的,將終止合同並採取停撥餘款、追回已撥款項等相應處理措施,已形成資產的將資產變現後繳回財務中心,同時視情節輕重分別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十八條本辦法實施過程中如遇同時享受優惠政策條款時,可從優但不得重複享受優惠政策。
第十九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第二十條本辦法由濱海新區管委會負責解釋。
天津濱海新區管理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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