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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時混混兒們得以橫行鄉里,主要就是因爲官府無能,不能很好地保一方安寧。”劉海巖說。清代的縣衙門主要職能只是負責全城的司法行政管理,城市的社區或街巷,尤其是對下層社會的控制和管理,大都要依靠非官方的力量。
特別是清末民初,城市發展異常迅速,官府更無力控制整個城市的社會生活,下層社會更要依靠自身的調適。混混兒之間通過暴力手段爭奪“地盤”,這既是下層社會的人們對 謀生的一種佔有方式,又是社會的控制過程。一無所有的混混兒依靠拳頭、胳膊根兒爭奪生存權利,所在社區或街巷的人們又要靠他們來維護本地區的秩序和利益。一旦出現爭端或“侵犯”,混混兒們就會出面干預,這些流氓、土棍成了社會不可或缺的人物。
人們對他們爭得的“地盤”無形中予以認可,官府爲圖地面一時的安寧,對他們的“勢力範圍”或對某一行業的壟斷,也往往默認。負責該地區的官員,也要與混混兒們保持某種“關係”才能維持自己的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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