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一些涉及服務型企業事業單位的財稅優惠政策:
一、對新辦的獨立覈算的從事諮詢業(包括科技、法律、會計、審計、稅務等諮詢業)、信息業、技術服務業的企業或經營單位,自開業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徵企業所得稅。
二、對新辦的獨立覈算的從事交通運輸業、郵電通訊業的企業或經營單位,自開業之日起,第一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二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三、對新辦的獨立覈算的從事公用事業、商業、物資業、對外貿易業、旅遊業、倉儲業、居民服務業、飲食業、教育文化事業、衛生事業的企業或經營單位,自開業之日起,報經主管稅務機關批准,可減徵或者免徵企業所得稅一年。
四、對商貿企業、服務型企業(除廣告業、房屋中介、典當、桑拿、按摩、氧吧外)、勞動就業服務企業中的加工型企業和街道社區具有加工性質的小型企業實體,在新增加的崗位中,當年新招用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並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按實際招用人數予以定額依次扣減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優惠。定額標準爲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動20%(注:我市爲4800元)。按上述標準計算的稅收扣減額應在企業當年實際應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企業所得稅稅額中扣減,當年扣減不足的,不得結轉下年使用。對2005年底前核準享受再就業減免稅政策的企業,在剩餘期限內仍按原優惠方式繼續享受減免稅政策至期滿。
五、對國有大中型企業通過主輔分離和輔業改制分流安置本企業富餘人員興辦的經濟實體(從事金融保險業、郵電通訊業、娛樂業以及銷售不動產、轉讓土地使用權,服務型企業中的廣告業、桑拿、按摩、氧吧,建築業中從事工程總承包的除外),凡符合以下條件的,經有關部門認定,稅務機關審覈,3年內免徵企業所得稅。
1.利用原企業的非主業資產、閒置資產或關閉破產企業的有效資產;
2.獨立覈算、產權清晰並逐步實行產權主體多元化;
3.吸納原企業富餘人員達到本企業職52,總數30%以上(含30%),從事工程總承包以外的建築企業吸納原企業富餘人員達到本企業職32,總數70%以上(含70%);
4.與安置的職工變更或簽訂新的勞動合同。
六、對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從事個體經營的(除建築業、娛樂業以及銷售不動產、轉讓土地使用權、廣告業、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網吧、氧吧外),按每戶每年8000元爲限額依次扣減其當年實際應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年度應繳納稅款小於上述扣減限額的以其實際繳納的稅款爲限;大於上述扣減限額的應以上述扣減限額爲限。對2005年底前核準享受再就業減免稅優惠的個體經營人員,從2006年1月1日起按上述政策規定執行,原政策優惠規定停止執行。
七、凡新辦的服務業企業,且被認定爲勞動就業服務企業,其當年安置待業人員(包括待業青年、國有企業轉換經營機制的富餘職工、機關事業單位精簡機構的富餘人員、農轉非人員和兩勞釋放人員,下同)超過企業從業人員總數60%的,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查批准,可免徵企業所得稅三年。免稅期滿後,當年新安置待業人員佔企業原從業人員總數30%以上的,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查批准,可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二年。
八、對社會保障住房管理服務中心出租經濟租賃房取得的租金收入及經濟租賃房管理中心代產權人租賃經濟房取得的代理費收入,暫免徵收營業稅。
對社會保障住房管理服務中心租金收入和經濟租賃房管理中心取得的代理費收入,形成所得的,按規定徵收企業所得稅。其中屬於地方留成部分,由財政予以返還。
對社會保障住房管理服務中心出租的公產經濟租賃房取得的租金收人,暫免徵收房產稅。
對社會保障住房管理服務中心出租的經濟租賃房和經濟租賃房管理中心從社會上籌集的經濟租賃房,與租賃人簽訂的租賃合同,暫免貼花。
九、對我市承辦的國際性、全國性會展、文藝、體育活動,組委會在承辦過程中取得的廣告收入,免徵營業稅;對企業專門用於以上活動的房產,繳納房產稅有困難的,經稅務機關批准可減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