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促進服務外包業發展方面的財稅優惠政策:
一、對在濱海新區設立並經市科技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認定爲高新技術企業的服務外包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二、對天津新技術產業園區內經市科技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認定爲高新技術企業的服務外包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三、對新開辦的從事應用軟件開發外包的內資企業,可比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字[994]1號)中“對新辦的獨立覈算的從事諮詢業、信息業、技術服務業的企業或經營單位,自開業之日起,第1年至第2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的規定執行。
四、對在本市新設立的服務外包企業總部或地區總部,自開業年度起,由同級財政部門前2年全額返還營業稅,後3年減半返還營業稅;自獲利年度起,由同級財政部門前2年全額返還企業所得稅地方分享部分,後3年減半返還企業所得稅地方分享部分。對其新購建的自用辦公用房,免徵契稅,並免徵房產稅3年。
五、對在本市新設立的國際、國內知名服務外包人才中介機構,自開業年度起,由同級財政部門前2年全額返還營業稅,後2年減半返還營業稅;自獲利年度起,由同級財政部門前2年全額返還企業所得稅地方分享部分,後2年減半返還企業所得稅地方分享部分。
六、對在本市新設立的經認定從事專業信息服務的企業,自開業年度起,由同級財政部門3年內全額返還營業稅,後3年減半返還營業稅;自獲利年度起,由同級財政部門3年內全額返還企業所得稅地方分享部分,後3年減半返還企業所得稅地方分享部分。
七、對在本市新設立的從事服務外包專業技術培訓的培訓機構,自開業年度起,由同級財政部門3年內減半返還營業稅;自獲利年度起,由同級財政部門3年內減半返還企業所得稅地方分享部分。
八、服務外包企業總部或地區總部所聘任的境外、國外高級管理人員,由同級財政部門按其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地方分享部分的50%給予獎勵,獎勵期限不超過5年。
九、對在本市新設立的服務外包企業總部或地區總部購建的自用辦公用房,按每平米1000元的標準給予一次性資金補助;對其租賃的自用辦公用房,3年內每年按房屋租金的30%給予補貼。若實際租賃價格高於房屋租金市場指導價,則按市場指導價計算租房補貼。
十、對在本市新設立的國際、國內知名服務外包人才中介機構購建的自用辦公用房,按每平米1000元的標準給予一次性資金補助;對其租用的自用辦公用房,3年內每年按房屋租金的10%給予補貼。若實際租賃價格高於房屋租金市場指導價,則按市場指導價計算租房補貼。
十一、對在本市設立總部或地區總部並以承接離岸外包業務爲主的服務外包企業給予一次性資金補助。其中,註冊資本10億元人民幣(含本數,下同)以上的,補助2000萬元;註冊資本10億元以下、5億元以上的,補助1500萬元;註冊資本5億元以下、1億元以上的,補助1000萬元。
十二、對在本市新設立的金融服務外包企業給予一次性資金補助,補助金額按註冊資本(或營運資金)的3%計算,最高補助金額爲500萬元。對不具備獨立法人資格的金融服務外包企業,實際投資額在2億元以上的,補助500萬元;實際投資額在2億元以下、1億元以上的,補助300萬元;實際投資額在1億元以下、5000萬元以上的,補助100萬元。
十三、濱海新區內的服務外包企業的固定資產(房屋、建築物除外),可在現行規定折舊年限的基礎上,按不高於40%的比例縮短折舊年限。
十四、濱海新區內的服務外包企業授讓或投資的無形資產,可在現行規定攤銷年限的墓礎上,按不高於40%的比例縮短攤銷年限。但協議或合同約定有使用年限的無形資產,應按協議或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進行攤銷。
十五、對服務外包企業研究開發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所發生的技術開發費,按規定予以稅前扣除。對上述企業在一個納稅年度實際發生的新產品設計費、工藝規程制定費、設備調整費、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試製費、技術圖書資料費、未納入國家計劃的中間實驗費、研究機構人員的工資、用於研究開發的儀器設備的折舊、委託其他單位和個人進行科研試製的費用、與新產品的試製和技術研究直接相關的其他費用等技術開發費項目,在按規定實行100%扣除的基礎上,允許再按當年實際發生額的50%在企業所得稅稅前加計扣除。
十六、服務外包內資企業用於研究開發的儀器和設備,單位價值在30萬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計人成本費用,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其中達到固定資產標準的應單獨管理,不再提取折舊;單位價值在30萬元以上的,允許企業採取雙倍餘額遞減法或年數總和法實行加速折舊。外商投資服務外包企業購進軟件,凡購置成本達到固定資產標準或構成無形資產,其折舊或攤銷年限可適當縮短,最短爲2年。
十七、對符合條件的服務外包內資企業的技術轉讓,以及在技術轉讓過程中相關的技術諮詢、技術服務和技術培訓取得的收入,其所得年淨收入在30萬元以下的免徵企業所得稅。
十八、對服務外包企業當年提取並實際使用的職工教育經費,在不超過計稅工資總額2.5%的部分內,可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以上政策在實施過程中如遇同時享受兩項以上優惠政策條款時,可從優但不得重複享受優惠政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