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務部海關總署公告
2007年第110號
公佈《2007年第二批加工貿易禁止類商品目錄(禁止出口)》
【發佈單位】商務部、海關總署
【發佈文號】公告2007年第110號
【發佈日期】2007-12-21
【實施日期】2008-01-21
根據國家宏觀調控的要求,增加加工貿易禁止類商品目錄(見附表)。現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本規定自2008年1月21日起執行。
二、此前已經商務主管部門批准並已向海關申請備案的加工貿易業務,允許在審批的合同有效期內執行完畢;以企業爲單元管理的聯網監管企業允許在2008年12月21日前執行完畢。上述業務到期仍未執行完畢的不予延期,按加工貿易有關規定辦理.
三、本公告也適用於保稅區、出口加工區等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但本公告發布之前區內已設立的企業除外。
附表:2007年第二批加工貿易禁止類目錄(禁止出口)
商 務 部
海 關 總署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