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爲推進濱海新區開發開放,進一步增強區域服務功能,大力發展現代服務業,根據市政府批轉的《天津濱海新區開發建設專項資金管I裏暫行辦法》(津政發[2006]83號),市財政局、市發改委、市地稅局制定的《天津市促進現代服務業發展財稅優惠政策》(津財金[2006]22號)和市財政局《天津濱海新區開發建設專項資金支付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結合濱海新區的發展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章 基金來源和用途
第二條招商引資基金(以下簡稱“基金”)的主要來源爲
(一)中央財政專項補助
(二)市財政撥款;
(三)濱海委籌集的資金
(四)其他資金。
第三條基金用於支持濱海新區現代服務業和先進製造業的發展,主要是:總部經濟、金融業、物流業、中介服務業。
第三章項目申請與審批
第四條項目申請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總部或地區總部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在濱海新區註冊資本應在1億元以上;
(二)新遷入濱海新區的金融企業總部核心業務部;
(三)在濱海新區內新設立的大型專業運輸企業、大型倉儲企業;
(四)在濱海新區新設立的國際、國內知名律師事務所、會計事務所、諮詢公司、人才中介機構等專業服務機構。
第五條濱海委經濟發展局作爲申報項目的受理部門,負責對申報項目進行初審,審查內容包括:資格審查、形式審查和內容審查,其中涉及金融業的項目由投融資發展局和經濟發展局聯合審查。經初審合格後(必要時組織相關專家進行評審),報濱海委開發建設專項資金項目審查委員會審定,審定通過後報專項資金領導小組審批,批覆文件同時抄送相關區財政部門。
第四章項目資助額度和撥付
第六條總部經濟資助額度:
(一)對在濱海新區新設立的總部或地區總部給予一次性補助,註冊資本10億元人民幣(人民幣,下同)以上的補助2000萬元;註冊資本10億元以下、5億元以上的,補助1500萬元;註冊資本5億元以下、1億元以上的,補助1000萬元;
(二)對已在濱海新區註冊的企業總部或地區總部,在2006年1月1日後增資的,給予一次性資金補助。增資10億元以上的,補助1000萬元;增資10億元以下、5億元以上的,補助500萬元;增資5億元以下、1億元以上的,補助200萬元;
(三)對在濱海新區新設立的總部或地區總部購建的自用辦公用房,按每平方米1000元的標準給予一次性資金補助;租賃的自用辦公用房,三年內每年按房屋租金的30%給予補貼。若實際租賃價格高於房屋租金市場指導價的,則按市場指導價計算租房補貼。
對總部經濟的支持原則是,保證在我市和濱海新區現有總部經濟規模的基礎上,實現新的增長。
第七條金融業資助額度
(一)對新遷入濱海新區的金融企業總部核心業務給予一次性資助。其中,全國性及以上規模的,補助500萬元;區域性規模的,補助200萬。
(二)對在濱海新區新設立的金融服務外包機構給予一次性資金補助。補助金額按註冊資本(或營運資本)的3%計算,最高補助金額爲500萬元。對不具備獨立法人資格的金融服務外包機構,實際投資額在2億元以上的,補助500萬元;實際投資額在2億元以下、一億元以上的,補助300萬元;實際投資額在1億元以下、500萬元以上的,補助100萬元:
(三)對金融企業在濱海新區規劃的金融區域或金融後臺營運基地內,新購建的自用辦公用房,按每平方米1000元的標準給予一次性資金補助;租賃的自用辦公用房,三年內每年按房屋租金的30%給予補貼。若實際租賃價格高於房屋租金市場指導價的,則按市場指導價計算租房補貼。
第八條物流業資助額度
對濱海新區內新設立的大型專業運輸企業、大型倉儲企業發生的運輸、倉儲專用設備設施固定資產投資貸款利息給予20%的補助,累積補貼金額不超過100萬元。
第九條中介服務業資助額度
(一)對在濱海新區新設立的國際、國內知名律師事務所、會計事務所、諮詢公司、人才中介機構等專業服務機構,購建的辦公用房,按每平米i000元的標準給予一次性資金補助;
(二)租賃的自用辦公用房,三年內每年按房屋租金的30%給予補貼。若實際租賃價格高於房屋租金市場指導價的,則按市場指導價計算租房補貼。
第十條濱海新區財務管理中心(以下簡稱“財務中心”)對申請單位的相關手續和批准手續審覈無誤後,按照《天津濱海新區開發建設專項資金支付管理暫行辦法》有關規定辦理撥付手續。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一條財務中心對基金資助對象的資金使用情況進行追蹤問效和監督檢查,對不按規定使用資金的,採取停撥餘款、追回已撥款項等相應處理措施,已形成資產的將資產變現後繳回財務中心,同時視情節輕重分別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十二條本辦法實施過程中如遇同時享受優惠政策條款時優但不得重複享受優惠政策。
第十三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第十四條本辦法由濱海新區管委會負責解釋。
天津濱海新區管理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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