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予專利權的發明和實用新型應當具備新穎性、創造性、實用性。
新穎性:指在申請日之前沒有同樣的技術內容在國內外出版物上公開發表過、在國內公開使用過或以其它方式爲公衆所知,也沒有同樣的發明創造由他人向專利局提出過申請並且記載在申請日以後公佈的專利申請文件中。
創造性:指與申請日之前的已有技術相比,申請專利的發明具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申請專利的實用新型有實質性特點和進步。
實用性:指申請專利的發明或實用新型能夠製造或者使用,並能產生積極的效果。授予專利權的外觀設計應當同申請日以前在國內外出版物上公開發表過或者國內公開使用過的外觀設計不相同或者不相近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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